外资公司申请分销权
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指南
为了进一步方便境外投资者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了解外商投资商业(分销)领域的相关规定,上海科南服务有限公司根据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商业(分销)问题包括审批权限、申报程序、审批时限、申报材料等进行分类介绍,欢迎投资者通过网站了解投资商业(分销)领域有关规定及与申报相关的信息供投资者参考。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1)开设店铺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符合下述条件,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a.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且不含特殊商品(《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商品,下同); b.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或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2)中方控股并拥有商标、商号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特殊商品的中外合资、合作商业(分销)企业,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3)音像制品分销(不包括批发)。 商务部审批事项,经商务部授权,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商务部审批权限 (1)除上述第1项中属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权限内的审批事项,报商务部审批; (2)汽车、成品油、药品、书报刊的分销,以及音像制品批发,报商务部审批。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省级审批) 1、 一般商品分销 申报程序 (1)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分销)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核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审核; (4)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5)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属省级审批权限内的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核准,并报商务部备案。 审批时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2、 特殊商品分销 申办程序 音像制品分销(不含批发) (1)中国合作者向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 (2)中国合作者自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之日起6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企业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3)中国合作者自收到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文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和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拟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向文化主管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4)中国合作者自领取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审批时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 ,应说明理由。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商务部审批) 1、 一般商品分销 申报程序: (1)新设立商业分销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企业再投资设立商业(分销)企业,申请人应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初核后,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章程)和上报材料,以及拟设立或新开设店铺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进行初审; (4)经营所在地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同时,征得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5)初审合格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商务部一次性核准; (6)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商业领域的,属商务部审批权限内的申请,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申 |

